在「共同假期年」下,公司一般要求員工每年清算年假,或會容許將當年指定日數未放之年假帶假至翌年。未能帶假至翌年的年假將會報廢,唯前提為不可減少員工法定享有的年假。
「共同假期年」的概念比較難明,在僱傭條例簡介中解釋並不全面。
「共同假期年」的概念比較難明,在僱傭條例簡介中解釋並不全面。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新員工按「共同假期年」計算年假舉例如下:
例一:員工乙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入職
· 第一「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0:服務年期為至少一年但未達三年,可享有七日年假;
· 第二「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1:服務年期為兩年(至少一年但未達三年),可享有七日年假;
· 第三「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2:服務年期為至少三年但未達四年,可享有八日年假;
· 第四「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3:服務年期為至少四年但未達五年,可享有九日年假。
例二:員工丙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入職
· 第一「共同假期年」01/04-31/12/2010: 可享有七日年假的百分比,因工作不夠一年,服務年期為零; 年假按比例計算,可享有7 x 275/365 = 5.27 >> 六日年假;
· 第二「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1:第一個完整共同假期年,即服務年期為至少一年但未達三年,可享有七日年假;
· 第三「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2:第二個完整共同假期年,即服務年期為至少一年但未達三年,可享有七日年假;
· 第四「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3:第三個完整共同假期年,服務年期為至少三年但未達四年),可享有八日年假。
如此類推……
有關有薪年假在「個人假期年」 (Anniversary Year) 及「共同假期年」(Calendar Year) 之間切換舉例如下:
員工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入職
· 第一「個人假期年」01/04/2007-31/03/2008:服務年期為一年,可享有七日年假;
· 第二「個人假期年」01/04/2008-31/03/2009:服務年期為兩年,可享有七日年假;
· 第三「個人假期年」01/04/2009-31/12/2009:服務年期為三年,理應可享有八日年假,但公司將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一 日轉為實施「共同假期年」,所以年假需按比例計算,可享有8 x 275/365 = 6.03 >> 七日年假;
· 第一「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0:服務年期為三年,可亨有八日年假;
· 第二「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1:服務年期為四年,可享有九日年假;
· 第三「共同假期年」01/01-31/12/2012:服務年期為五年,可享有十日年假。
*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逐年遞增至最高14天如下: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以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