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於2022年8月21及24日致「1823」的查詢。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爲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就你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第41D條(2),凡 —
(a) 僱員停止受僱;
(b) 該僱員並非在其假期年屆滿時停止受僱;
(c) 其僱傭合約並非根據第9 條而是因任何理由(包括辭職)而告終止或遭終止;及
(d) 於適用日後最少3 個月才終止合約,
則以前僱用他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合約終止後7天,除向他付給根據第(1)款到期支付的款項外,另付給一筆款項,其款額在假定假期薪酬中所佔比率,與最終僱傭期的日數於365
天中所佔比率相同。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
共同假期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21年9月1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122* ÷ 365 × 7 = 2.34 天 (進位至3天) (* 122 是由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22年內放這3天年假,或將之與2022年可享有的7
天年假合併 (共10天),在2023年內享用。
《僱傭條例》只就僱員可享有的法定權益訂立最低標準,僱主和僱員可協議訂立優於法例標準的僱傭條件。凡優於《僱傭條例》標準的部份,應按相關的僱傭合約條文或雙方的協議執行。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本處一直鼓勵勞資雙方之間透過溝通及協商,就共同關注的僱傭事宜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