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 連續14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放取產假
-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4星期產假的打算。
注意:分娩指產下嬰兒;流產指在懷孕24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如僱員懷孕不足24個星期,產下能存活的嬰兒或嬰兒在誕生後才夭折,則不屬流產。
產假薪酬
就你的查詢,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4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定期合約屆滿
就你的查詢,一般而言,勞資雙方若訂立定期合約,通常在訂立合約時已經協定合約完結的日期。僱員或僱主在定期合約屆滿後不續約或不另定新合約,不作辭職或解僱論,而在定期合約如期完結後,僱主與僱員之間亦不存在僱傭合約。所以,此情況不構成違反《僱傭條例》解僱懷孕僱員的規定,而產假薪酬的福利亦不會延伸至定期合約屆滿後的時間。
除上述有關《僱傭條例》的規定外,你亦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僱主在定期合約屆滿後解僱僱員是否觸犯相關反歧視條例的規定。
平等機會委員會
《僱傭條例》只就僱員可享有的法定權益訂立最低標準,僱主和僱員可協議訂立優於法例標準的僱傭條件。凡優於《僱傭條例》標準的部份,應按相關的僱傭合約條文或雙方的協議執行。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本處一直鼓勵勞資雙方之間透過溝通及協商,就共同關注的僱傭事宜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安排。
有關《僱傭條例》下「生育保障」的詳細資料,可瀏覽本處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歸。如勞資雙方就上述事宜有爭議,法庭有最終的裁決權。